年2月1日,被告冯某、郝某因急需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其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原告将二人诉至法庭。年7月12日,林州法院判决被告冯某、郝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年3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年3月30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划扣被执行人冯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元。之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冯某、郝某,督促其二人积极履行义务。然而,其二人在给付了元后便没了消息。
1月11日,申请人李某得知被执行人郝某最近都会接送孩子上下学,便急忙联系执行干警等候在学校门口,成功将其拘传至法院。随后,执行干警经过2个多小时的努力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郝某于当日履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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