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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破产管理人举报破产庭长,律师解读严

从非官方渠道得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开选任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电炭公司)管理人报名结束后,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侯见林才意识到,自己作为该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或许真的将被替代。

在此之前,作为河南林州市人民法院指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注册会计师的侯见林,已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安阳中级法院破产庭长干预司法,越级操控破产案以及损害广大债权人利益等。破产管理人实名举报破产庭长这在破产领域极为罕见。10月30日,“以案说法:企业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与法律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受邀出席的侯见林告诉参会的专家和媒体,迄今为止自己从未收到法院撤销管理人身份的相关法律文书。侯见林称,年3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林州法院受理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红旗渠电炭公司破产清算案。当年7月,林州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并指定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红旗渠电炭公司破产管理人。此后,管理人完成了债权申报审核、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工作。年1月,林州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所有财产于今年2月公开拍卖,林州法院于8月裁定认可了《破产分配方案》并完成公告。侯见林告诉“法度law”,确认过债权的总共29家,其中22家有债权额,另外7家债权额确认为0。第一次债权人都没通过分配方案,第二次仅有一家通过,后法院作出裁定。尽管历时三年,该案接近尾声并最终进入财产分配执行阶段,但侯见林却告诉“法度law”,目前却无法推动分配工作进程,这让等候多时的众多债权人非常恼怒,并误认为是侯见林在其中作梗,“说过不少威胁我的话,甚至曝出我孩子读书的学校、我家的门牌号、车牌号”,侯见林说。侯见林还称,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在年以前给债务人做过一次验资,且依据省高院的文件认为该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遂举报作为管理人的他。“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于年以前为破产企业提供验资服务,法院于年指定为管理人,时间间隔9年,不存在任何关系。我单位破产管理成员与债务人也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及利害关系。”侯见林称。河南省高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年)规定,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且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认为,对于仅依照标的额的大小即划分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存在断章取义,红旗渠电炭公司资产状况清晰明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不复杂,且不属于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及重大影响案件。同时,河南省高院于年出台《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意见》,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年发布的意见。“红旗渠电炭公司在年7月10日(基准日)账面资产总额为2.4亿元,不超过最新文件规定,因此林州法院不存在违规指定管理人的情况。”侯见林称。“法度law”注意到,就在几天前的10月26日,林州法院突然发布公开选任红旗渠电炭公司管理人公告称,法院受理申请人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红旗渠电炭公司进行破产的申请,本案属于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制定管理人。报名条件包括申报机构需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办理过更换管理人案件,并妥善处理结案的优先);已办理终结的破产案件中,受到过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入选省级以上法院典型案例的;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等共七项条件。报名时间为10月26日至10月29日17时,以法院收到申请书与申报材料的时间为准。10月31日下午,“法度law”致电林州法院民二庭庭长询问上述案件管理人相关事宜,对方称“这属于我们业务工作”。对于其他相关问题,其未作回复。

北京大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树明律师对此表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全面接管企业的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33、34、36条对于管理人的变更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在管理人出现上述规章中的情形,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或者债权人申请更换所涉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

且《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38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林州法院在未通知现任管理人的情况下,直接发布公告重新选任破产管理人,其行为实体和程序都属于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另外,本案中,如存在个别法院领导多次指示、干预案件的情形,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如办案承办人没有记录或者没有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对承办人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连大有表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履行破产相关的职责。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更换的第一种情形是:可以由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予以更换,但是得符合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情形,符合该种情形的也应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更换进行合议,即债权人会议申请,并由法院作出更换的裁定。

破产管理人的更换的第二种情形是:《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管理人有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即在担任管理人过程中(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当达到上述3种不得担任同等不适宜的情形。

破产管理人的更换的第三种情形是:管理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辞去职务,但是是否批准均应由法院决定。且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法院基于前两种更换破产管理人的也应当作出书面的裁定,且破产管理人对于更换的裁定应有救济途径,即进行复议。在没有给破产管理人作出裁定时,进行新破产管理人的公告明显是违法的。如果举报人举报信息属实的话,被举报者明显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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